選舉董事的程序

選舉董事的程序

1. 本公司任何股東(「提名股東」)欲建議任何人士成為本公司之候選董事,可發出通知,表明其建議該人士參選之意向(「提名意向通知」)。

2. 提名股東(不得為獲提名之人士)須簽署提名意向通知,並附上獲提名人士所簽署同意獲選之通知(連同提名意向通知統稱為「該等通知」)。

3. 該等通知必須送交本公司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4. 該等通知須在建議選舉會議前至少七(7)天發出。倘就該選舉召開股東大會之通告寄發後方始呈交該等通知,送交該等通知之期限應由就該選舉召開股東大會之通告寄發日期後翌日當日起計至該股東大會召開日期前七(7)天前止。

5. 提名意向通知必須列明提名股東之全名、其於本公司之持股量、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51(2)條所要求的其提名候選之人士之全名及候選人士之履歷詳情,包括其相關資格及經驗。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經本公司董事會批准。